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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连与被告王占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连,王占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李海连,女,农民。被告王占荣,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连与被告王占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连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海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