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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赖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赖小雨;除五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95号。负责人贾先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赖小雨,女,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颜铁军,系海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除五七,男,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现住海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观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