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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二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丙利与张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利,张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二初字第761号原告刘丙利。被告张群国。委托代理人,魏书泰,河北省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利与被告张群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故刘丙利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