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二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丙利与张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利,张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二初字第761号原告刘丙利。被告张群国。委托代理人,魏书泰,河北省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利与被告张群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故刘丙利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