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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09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文波审判员  冯多洋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