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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徐淑艳与平度市第九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艳,平度市第九中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徐淑艳,女,汉族,1962年12月4日生,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第九中学,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姜登甲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艳诉被告平度市第九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淑艳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徐淑艳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