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边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边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某。被告:边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边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