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诉人周某某因与上诉人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甬镇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周某某系浙江省丽水市青田滩坑水库移民,于2004年上半年被安置到镇海×××××街道俞某某落户。2004年10月3日,原告周某某(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订立房屋建筑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了如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以包某某的形式承建房屋二间,总面积288平方米,每平方米包某某价80元,合计23040元;房屋的款式按自主设计,高度自天沟面至内地坪8米;房屋门窗洞孔预留的尺寸由甲方预先告知乙方;开工时甲方应备好材料;乙方施工须保证房屋内外墙体的平整、垂直;施工的内容包含内外墙体的粉刷、内墙涂白、地面平整、水泥抹面;乙方必须保证工程某某,如发现施工原因所造成的问题的,一年内保修涉诉房屋于2005年2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房屋使用后原告发现墙面、屋面存在渗漏情况,原告为此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2011年6月9日,镇海区土木建筑学会受镇海区移民安置办公室委托,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涉诉房屋的渗漏情况进行实地查勘和分析,提出以下意见:工程由住户、泥工、木工把关验收,不能确保工程某某是产生外墙、屋面渗漏水的主要原因;建筑材料如铝合金窗材料规格不符,制作安装不规范,又未进行有效三性试验而引发窗扇、窗框渗水;装饰用水泥强度、面砖的吸水率等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也有可能存在渗水隐患;从外观情况调查,装饰构造也存在欠缺;外墙面未做滴水线或滴水线不规范;局部外墙厚度不够;外墙面基层处理不到位,面砖勾缝不密实均有可能引起渗水;窗边四周构造不标准,窗框低于外窗台;东墙面渗水,主要由基层处理不到位引起;屋面渗水,主要由屋面坡度小、局部节点处理不符引另外,2000年3月6日,被告获得镇海区建设管理局颁发的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其承建农(居)民住宅资质等级为乙级。原审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审被告立即对原审原告位于镇海区××街道××范村××号的房屋渗漏水部位进行修复或支付修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2.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因渗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的合同关系,原告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确实存在渗漏的情况。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某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某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因此,被告以1年时效作为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房屋出现渗漏问题后即向有关单位要求解决问题,其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并未超过时效规定。在保修的范围方面,原告提出渗漏的部位包括墙面(正墙面、靠厂房的北墙面)、屋面(人字架部位、三角位置、沿沟)、卫某间。卫某间的内装修是原告另外请人施工的,不在被告的施工范围内,故该部分的渗漏问题不应由被告承担保修责任。对于外墙、屋面的渗漏部位,被告应承担保修责任。对于保修的时间,考虑到保修需要根据雨天查找渗漏点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三个月的时间。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渗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并未能提供有关损失的具体依据,故不予支持。对于保修过程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问题,在施工阶段,建筑材料是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只是包某某。同样,在保修阶段,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应由原告解决。原告提出因为被告施工原因造成材料损失,所以应由被告负责保修的材料,对于该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本案双方在合同的第二条约定,房屋的款式按自主设计。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在建房过程中房屋结构由户主提供相关要求,边建边计划。这表明原告的房屋并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镇海区土木建筑学会的现场调查意见中提到“装饰构造也存在欠缺”、“窗边四周构造不标准”、“屋面坡度小”等内容,这表明房屋的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案被告的合同义务并不包括设计,因此,关于设计方面的缺陷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二,合同中约定被告以包某某的形式承建房屋,建筑材料均由原告自己提供,被告负责解决的是模板、架子及施工设备。镇海区土木建筑学会的现场调查意见中提到“铝合金窗材料规格不符”、“装饰用水泥强度”、“面砖吸水率”均有可能存在渗水隐患”,因此,关于建筑材料方面的缺陷责任也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某某的,不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涉诉房屋已于2005年2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主张被告的施工不符合要求,其依据并不充分。综上,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某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对原告周某某位于镇海区××街道××范村××号的房屋外墙及屋面的渗漏部位进行保修,所需要的建筑材料由原告周某某提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宣判后,原审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周某某称:农村建房不可能委托专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都是主人提出设想,由施工方根据建房经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由掌握。如果设计存在缺陷,应是承包方的责任;建筑材料虽是上诉人提供,但是由于施工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上诉人只有在住入房某情况下才能发现施工有无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上诉人张某称:房屋从建成使用到现在已六年多,诉讼时效已过;周某某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是施工方施工存在问题而造成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提供镇海×××××街道俞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一、上诉人周某某建房选择了上诉人张敏某某;二、上诉人周某某建房与上诉人张某在2004年10月3日签订了“民房建筑承包协议书”,约定在房屋竣工后通过户主确认许可后双方结清,及周某某房屋外墙贴装饰面砖另与施工人员商量后施工完成,与合同方无涉;三、周某某房屋东山墙部分外墙在2005春节发生渗漏,经反映和区民政局、街道、村核实、协调,对上诉人周某某房屋外墙进行了粉刷。上诉人周某某对上诉人张某提供的证明无异议。上诉人周某某无新的书面证据提交。本院对上诉人张某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与上诉人张某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的合同关系。上诉人周某某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即发生了渗漏的情况,说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上诉人周某某一直要求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上诉人张某应当承担上诉人周某某房屋的保修义务。其辩称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由于上诉人周某某房屋的卫某间内装修是另外请人施工的,不在上诉人张某的施工范围内,故该部分的渗漏问题不应由上诉人张某承担保修责任。对于外墙、屋面的渗漏部位,上诉人张某应承担保修责任。对于保修过程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问题,由于在农村房屋建造过程中,常理是建造何种式样房某和使用何种建筑材料,施工方虽然可以提供参考意见,但最终的决定权在房屋主人。讼争房屋经镇海区土木建筑学会的现场调查认为:“装饰构造也存在欠缺”、“窗边四周构造不标准”、“屋面坡度小”、“铝合金窗材料规格不符”、“装饰用水泥强度”、“面砖吸水率”均有可能存在渗水隐患,表明房屋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建筑材料均是由上诉人周某某自己提供的,上诉人张某以包某某的形式承建房屋,负责解决的是模板、架子及施工设备。因此,有关建筑材料方面的缺陷责任也不应由上诉人张某承担。故在保修过程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应由上诉人周某某自己解决。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50元,上诉人张某承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康树审 判 员 黄永森审 判 员 张宏亮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颖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