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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卡号为4218690005746043的信用卡,以消费、提现等方式进行透支消费。该行信用卡中心自2011年6月起多次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催要,但被告人孙某某一直拒不还款。截止2011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所使用的上述信用卡欠款本金10015.98元、利息7531.38元、滞纳金32221.48元。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之姐代其向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还款20000元,剩余款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已减免。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柳某某证言、催收证明、消费记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退赔透支款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