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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53-1号原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芝,总经理。被告: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世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世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534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9160元,由原告芜湖市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燕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李本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