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9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耿志平与张凤云、马英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平,张凤云,马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946-3号原告耿志平,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省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云.被告马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志平诉被告张凤云、马英之间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志平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其它费用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耿志平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