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商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黄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黄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509号原告:梅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梅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某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6日,俩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后原告将该款项转至被告账户。但款项出借后,原告发现俩被告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故请求判令:1、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从201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共同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1年1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经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若冰审 判 员 吕福权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乓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