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法执裁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宋官仿与陈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官仿,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宋官仿,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官仿与被执行人陈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2年1月8日前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泌法执裁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京YCM9**号轿车一辆实施了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证明被执行人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直接向其履行完毕,并申请对查封被执行人的京YCM9**号轿车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京YCM9**号轿车一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