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林某、叶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林某某。被告:林某。被告:叶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林某、叶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某、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商业广场2号楼1209室的房产(已办理预告登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某、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商业广场2号楼1209室的房产(已办理预告登记)。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