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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乐乐与高留付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11号陈乐乐申请执行高留付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乐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