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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海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龙,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扶风县人,住扶风县,农民。2011年6月30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蒋小燕、贺东利,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及其辩护人蒋小燕、贺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海龙约见女网友张某,当日14时许,王海龙以到其租住处聊天为由,将张某带至本市西付村东阳小旅社203房间,期间,被告人王海龙在明知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以言语相威胁,并不顾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30日王海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海龙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海龙的犯罪行为属强奸未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海龙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供述其已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体内,应属强奸既遂,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海龙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0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喆人民陪审员  王琦人民陪审员  王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