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庚甲、刘某庚乙等与刘某庚戊、刘某庚己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庚甲,刘某庚乙,刘某庚丙,刘某庚丁,刘某庚戊,刘某庚己,刘某庚,刘某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甲。委托代理人赵君儒,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乙。委托代理人赵君儒,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丙。委托代理人赵君儒,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丁。委托代理人赵君儒,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和,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庚戊。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庚己。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庚。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辛。委托代理人杜小绒。上诉人刘某庚甲、刘某庚乙、刘某庚丙、刘某庚丁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庚戊、刘某庚己、刘某庚、刘某辛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庚甲、刘某庚乙、刘某庚丙、刘某庚丁于2012年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庚甲、刘某庚乙、刘某庚丙、刘某庚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庚甲、刘某庚乙、刘某庚丙、刘某庚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刘某庚甲、刘某庚乙、刘某庚丙、刘某庚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