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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江宗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王荣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宗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王荣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江宗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被告王荣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愿意理赔为由,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宗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宗景承担。审判员  佃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