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喜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喜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佛山市喜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桂丹路南侧综合楼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郭振发。委托代理人张戈,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村荣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栋。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于2012年1月13日查封了被告所有并存放于被告公司内的机器设备若干。原告诉称,被告自2011年5月起多次向原告购买机电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同年10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78936元,被告在支付8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0936元及相应的利息(自起诉日起到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两份、销售合同复印件四份、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两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11年10月18日确认欠原告货款78936元,并于2011年10月22日支付8000元,剩余70936元未付。3、律师函、邮件详情单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对帐,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78936元。其后,被告还款8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因此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7093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主张自起诉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华盛泰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喜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0936元,并自起诉日起到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向原告佛山市喜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计付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6.7元,财产保全费729.36元,合共1516.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