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冯召才与王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冯召才。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召才诉被告王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召才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召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召才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