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凌某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凌某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委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回族。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石大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1)石大执字第20号委托执行函代为执行,冻结、划拨、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康乐路分理处的存款110000元。我院于2012年1月17日接受了委托,同日对该公司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2012年1月20日对该公司的账户解除了冻结。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委字第00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