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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0日左右,韩秀娣、赵思明(均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过预谋商定共同聚众赌博,后纠集郑刚桥(已判刑)抽头,纠集被告人张某及姜志峰、江法怀(该两人已判刑)等人放资,纠集虞立钢(已判刑)接人、望风,江耀明(已判刑)望风,分别在杭州市萧山区潘水小区、蜀山街道葡萄园等地聚众赌博3场,抽头、放资获利11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韩秀娣、赵思明、江法怀、郑刚桥、姜志峰、江耀明、虞立钢、申屠杏美、曹玉君的供述,证人余龙龙、王卫明、李乐群、孙海桥、应玉凤、虞友芳、来小刚、杜敏祥、魏德英、洪生丰、张德福、夏水妹、华秀玲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462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