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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永坤、王之烨与被告方祥、中国农业银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坤,王之烨,方祥,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朱永坤,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朱岗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00803030882。原告:王之烨,男,1997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朱岗村,身份证号码340405199711080813。被告:方祥,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市分行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农业银行大院,身份证号码340403196501251833。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中路4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坤、王之烨与被告方祥、中国农业银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坤、王之烨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坤、王之烨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两原告系农村户口,遭遇车祸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诉讼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坤、王之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柏松桦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