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朱金玲与卢正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玲,卢正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玲,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经常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卢正帮,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朱金玲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金玲与被执行人卢正帮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正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万功培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