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金扣荣与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扣荣,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金扣荣。委托代理人鲁云亮、陆伟光,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水香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陆雪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再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扣荣诉被告苏州市政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扣荣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扣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剑良人民陪审员 周菊芬人民陪审员 马菊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