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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喜与安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安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6号原告董喜。被告安冬冬,保定市长城物流中心的职工,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喜与被告安冬冬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1月31日被告安冬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亚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