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开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与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开商初字第31号原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新村南路高家屯。法定代表人段文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松渊,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西街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诉被告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原告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施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