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贺君平与王荣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君平,王荣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贺君平。委托代理人马铁城,河北衡水市鼎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德。原告贺君平诉被告王荣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君平及委托代理人马铁城到庭,被告王荣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君平诉称:二0一一年二月份,原告接受被告的雇佣,在被告承包的彩钢建筑工地做电焊工,截止到二0一一年四月底,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四千五百四十元。被告于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四千五百四十元。原告贺君平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的证据为: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一份。被告王荣德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0一一年二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承包的彩钢建筑工地做电焊工,截止到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款四千五百四十元。被告于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贺君平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贺君平提交的工资欠条一份,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贺君平受被告王荣德雇佣,为其提供有偿劳务,被告王荣德应按照约定给付劳务报酬,其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贺君平的合法权益。原告贺君平持被告所书工资欠条,要求被告王荣德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荣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荣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贺君平工资款四千五百四十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荣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蔡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