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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邛崃执裁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文,高富平,祝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邛崃执裁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文。被执行人高富平。第三人祝秋平。本院在执行陈志文与高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富平未履行本院的(2010)邛崃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第三人祝秋平与被执行人高富平原系夫妻关系,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富平于2009年3月18日向陈志文出具了一份《欠条》,“今欠到众力租赁公司陈志文租赁费及赔偿款合计111110.00元,约定同年12月底前偿还,”直到2011年1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时该笔欠款一直未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对其中一方确定的债务,除执行依椐表明其为个人债务或者显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将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债务人。执行过程中,夫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祝秋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祝秋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志文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刘昌伟审判员 李石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