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义川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古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义川,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白元村一条*排*号。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1)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川犯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义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0年3月,吴小龙和沈宝悦出钱给被告人王义川做买卖拉铁粉。经营一个半月后,王义川以拉的铁粉是假粉,被对方扣了,钱不能结回为由,欠吴小龙、沈宝悦铁粉款51万余元,经吴小龙、沈宝悦多次向王义川催要,王义川承认从吴小龙、沈宝悦处拿的钱没有拉铁粉,钱都被其上网玩百家乐输掉。(二)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12月份,被告人王义川在其哥哥王义国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义国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367455130656429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王义川用此卡透支本金19138.23元用于消费,中国建设银行两次将催款通知书邮寄到王义国家中,王义国每次都电话通知其弟弟王义川尽快还款,但王义川始终没有还款,且后来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义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吴小龙、沈宝悦的陈述材料;证人佟树新、王俊庭、董红彬、刘成旺、李俊达、陈占贵、马桂云、高超、刘伟、罗宏伟、王义国的证言材料;司法会计检验报告;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被告人王义川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义川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义川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义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二、对被告人王义川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