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李顺宝与李传翔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宝,李传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宝,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传翔,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传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传翔人民币72853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生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