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魏守山、段宽林与唐山市丰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守山,段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丰行初字第39号起诉人魏守山,农民。起诉人段宽林,农民。2012年2月23日,起诉人魏守山与段宽林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唐山市丰润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唐山市丰润区国土资源局撤销唐新集用(2007转)字第05-19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为二起诉人及第三人魏国岩颁发共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唐山市丰润区国土资源局撤销唐新集用(2007转)字第05-19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为二起诉人及第三人魏国岩颁发共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另起诉人起诉的内容应当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剑锋审判员 关 微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