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殷文生与孙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生,孙明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殷文生,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明峰,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文生与被告孙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圣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