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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殷文生与孙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生,孙明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殷文生,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明峰,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文生与被告孙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圣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