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与王辉、张小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辉,张小凤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31号原告:XX。被告:王辉。被告:张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辉、张小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