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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与王辉、张小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辉,张小凤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31号原告:XX。被告:王辉。被告:张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辉、张小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