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锡滨商初字第0054号-2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湄宏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湄宏木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滨商初字第0054号-2原告无锡市湄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世芳。委托代理人陈世同,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3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湄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湄宏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宏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湄宏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宏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7元减半收取3304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074元,由原告湄宏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