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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于某某,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