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于某某,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