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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耿超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超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超,男,24岁,1987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千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段家村,捕前租住宝鸡市渭滨区陈家村。2011年9月1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超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耿超在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身着制式警服(配有警衔及警号),冒充派出所民警,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赵某当现金455元、杨宝前现金300元、李天成现金500元、冯驰现金100元,予以挥霍。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耿超犯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耿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超冒充人民警察诈骗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超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巴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