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捷××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捷××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楼××层。法定代表人:朱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捷××司,。法定代表人:朱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捷××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捷××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虽然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但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而非“杭州市下城区”,而杭州市有八个行政区,故约定的合同订立地点不明确,从而导致约定管辖不明确,属于约定无效。另外,合同实际订立地点也不在杭州市。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但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而未明确具体的行政区,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合同实际系在杭州市下城区签订,依该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本案纠纷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捷××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菁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