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卫与被告贾振华、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贾振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675号原告刘卫,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文,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五建筑公司下岗职工。被告贾振华,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委托代理人步凡,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与被告贾振华、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刘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