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凌伟与被告沈阳市西东泰拳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伟,沈阳市西东泰拳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凌伟,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被告沈阳市西东泰拳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伟与被告沈阳市西东泰拳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