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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红、孟燕华、邢志安、鹿宜敏、苏兆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红,孟燕华,邢志安,鹿宜敏,苏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红,女。被执行人孟燕华,男。被执行人邢志安,男。被执行人鹿宜敏,女。被执行人苏兆忠,男。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红、孟燕华、邢志安、鹿宜敏、苏兆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