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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离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薛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梅,张斌,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薛梅。被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成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离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7曰向被执行人张斌、成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斌、成珍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梅借款5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850元,执行费8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艳龙在银行的帐户存款603150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李艳龙相同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艳龙的收入603150元及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