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玄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玄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2011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间,被告人贺某等人为办证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2本、行驶证1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贺某与办证人经电话联系,在本市建邺区江东门万达广场与办证人见面,收取办理假证件的资料,谈好以人民币880元的价格伪造二本驾驶证、一本车辆行驶证。同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匡某(另案处理)将伪造的二本驾驶证、一本车辆行驶证至万达广场交给办证人,收取人民币880元,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贺某在其暂住地本市建邺区积善村12号被抓获。经鉴定,查扣的二本驾驶证、一本车辆行驶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证人匡某、彭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及被告人贺某的归案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二、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家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崔元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