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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32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杨建良、王水芬等与徐兴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建良;王水芬;徐兴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324民初109号原告:杨建良,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本县。原告:王水芬,女,1986年2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徐兴志,男,现年约50岁,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良、王水芬与被告徐兴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良、王水芬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良、王水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良、王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