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芦香英与被告西安宏力锅炉成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香英,西安宏力锅炉成套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芦香英,女,1960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宏力锅炉成套公司,住所地本市药王洞162-2号。法定代表人职振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香英诉被告西安宏力锅炉成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香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