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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裁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建梅与李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建梅,李之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15号申请人许建梅,女、汉族,27岁。被申请人李之敏,男、汉族,42岁。2012年2月8日15时许,被申请人李之敏驾驶宁ABH8**号小型轿车行驶到陕西省吴起县榆树坪村高砭处,与同方向韩玉忠驾驶的陕J227**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乘坐人人许建梅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玉忠及被申请人李之敏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责任,申请人许建梅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之敏驾驶宁ABH8**号小型轿车扣押。并向本院提供齐有富陕JB41**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之敏驾驶宁ABH8**号小型轿车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