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丁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装卸工。因本案于2011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建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8日被告人丁某至特易购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仓储中心(以下简称“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为惠尔物流公司卸货,并多次向该公司员工张传猛强索装卸劳务费,均未果。8月20日晚上,被告人丁某又至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碰到张传猛,在索要劳务费不成的情况下,在投单处将张传猛的验收回单抢走,并声称若不支付劳务费便不归还验收回单。惠尔物流公司因此向特易购公司进行投诉,影响双方合作关系。此事件之后,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规定不允许没有合同关系的私人,特别是丁某进入公司卸货。2、2011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丁某为了能在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内卸货,溜进公司内,在看到公司的管理人员后欲上前质问,被保安董家强等人发现后,劝说其离开,被告人丁某不愿离开,并踢了董家强两脚,随后又用拳头自己打伤自己脸部,并报警称是被董家强等人打伤。保安无奈将丁某抬出公司,丁某用力挣扎并赖在地上,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带离。3、2011年8月25日傍晚,被告人丁某跟随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的保安队员李彩华、胡柱孟,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两人工作期间对自己放行,并踢了李彩华几脚。之后又跟随胡柱孟到魏塘街道虹桥小区486号胡柱孟的男友父母租房门口,对胡柱孟进行言语威胁、辱骂。胡柱孟男友的父母因此而搬家。4、2011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丁某为了能进入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卸货,通过手机给公司保安队长李亮发威胁短信,给李亮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次日,被告人丁某强行进入公司时,李亮不敢阻拦。5、2011年8月底一天傍晚,被告人丁某将在下班途中的保安队员董家强拦下,保安队长李亮通过监控发现后,打电话给董家强,董家强便以队长找自己有事为由回到公司,后绕道回租房。6、2011年9月初一天,被告人丁某准备搭乘货车进入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内,被保安队员李云锋、金嘉杰发现后,将车辆拦下,要求丁某离开,丁某叫来两名男子欲殴打李云峰,但未果,丁某便又对李云峰进行言语威胁后离开。7、2011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丁某准备强行进入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被保安队员李彩华、董家强发现后,劝其离开。被告人丁某便进行言语威胁,又从路边捡来石头砸向保安队员,但未砸中。8、2011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丁某准备强行进入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时,被保安队员董家强、马净、孙菲制止,被告人丁某便进行言语威胁。9、2011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准备强行进入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时,被保安队员拦下后,便给保安队长李亮打了20多个电话,并在电话里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后李亮报警,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丁某的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特易购嘉善仓储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给公司的保安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有多名保安人员因此向公司提出辞职。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家强、李亮、李云锋、李彩华、胡柱孟、金嘉杰等人的陈述,证人张传猛、王亚飞、张兴军、高勇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承包合同,投诉邮件,辞职信,请假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某的主观恶性较轻,其只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赚钱,与一般的寻衅滋事罪有区别;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目无法纪,或随意殴打他人或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宜对被告人丁某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余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亮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人民陪审员 吴善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