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发全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发全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发全,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蒲城县,乡村医生。2011年1月7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发全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发全未在西安市雁塔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开始私自在本市雁塔区王家村正街东头1号开办私人诊所。2010年8月26日、10月19日、12月27日其因非法行医三次被雁塔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1年1月7日,被告人曹发全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发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雁塔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曹发全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发全未在西安市雁塔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长期在西安市雁塔区王家村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三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发全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发全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四千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管春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