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秀米、雷华军与刘建英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米,雷华军,刘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23-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米。申请执行人雷华军。被执行人刘建英。申请执行人杨秀米、雷华军与刘建英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由刘建英赔偿杨秀米、雷华军经济损失11752.35元,并承担诉讼费324元,本判决于2011年11月25日生效。杨秀米、雷华军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其执行标的为案件标的款11752.35元,诉讼费324元,合计1207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刘建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决定拘留15日。拘留期间在申请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的配合下,杨秀米、雷华军与刘建英达成和解协议:由刘建英赔偿杨秀米、雷华军经济损失117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326.35元自愿放弃执行。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