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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楼士迪与冯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士迪,冯春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楼士迪,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冯春桥,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士迪诉被告冯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士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士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士迪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楼士迪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