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楼士迪与冯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士迪,冯春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楼士迪,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冯春桥,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士迪诉被告冯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士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士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士迪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楼士迪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