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华生与伍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生,伍国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3号原告:马华生,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伍国年,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生诉被告伍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华生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华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