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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华生与伍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生,伍国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3号原告:马华生,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伍国年,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华生诉被告伍国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华生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华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